原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银星大厦综合楼主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伟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高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