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杨家国、杨军盗窃罪一案,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株县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国、杨军犯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x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判决生效后,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8月10日以株检公诉刑抗[2010]X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株洲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