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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黄XX、张X、张X、张XX与再审被申请人湖南省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监字第0184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长中民监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黄XX、张X、张X、张XX与再审被申请人湖南省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5)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4月2日,黄XX、张X、张X、张XX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黄XX、张X、张X、张XX的申请符合2007年10月28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2007年10月28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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