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10年5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盗窃被害人张××的3000元人民币和价值2548.80元的金戒指两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给予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同其网友张××约定见面,后二人住进横山县西苑宾馆X房间,晚上20时许,刘某乘张××进入卫生间洗澡时,将张××放在电视机旁的手提包盗走。被告人刘某在驾车逃跑途中,将手提包内的3000元人民币和两枚黄某戒指取出后,将手提包扔在榆靖高速公路黑水沟大桥下,两枚金戒指由被告人刘某卖于延安市安塞县金瑞祥金行。经鉴定,被盗黄某戒指价值人民币2548.80元。被盗3000元人民币被刘某挥霍。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她与网友“苏博”到横山西苑宾馆开了X房间,晚上八点多她进入卫生间准备洗澡,发现没有热水就出来了,发现“苏博”不见了,手提包也不见了,于是赶紧报警。手提包内装三千多元现金,两个黄某戒指。对于“苏博”她也不太了解,他的网名叫“疼疼”,QQ号是x×××。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他在安塞县开“金瑞祥金行”,刘某来他的金店给他卖了两枚女式戒指和其他首饰。3、证人陈×的证言,证明晚八时许,刘某拿一个手提包从二楼下来说X房间没热水,让去处理,之后朝门外走了。大约十分钟后,X房间的女的跑下来说她的手提包被同房间的那个男的偷走了,于是就报警了。4、证人吕×的证言,证明听同事们说一名男子拿一个女式手提包下来问,怎么房间没热水,待同事们答复后他就走了。几分钟后,一名女子来说她的手提包被那名男子拿走了,之后就报警了。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她看见一名男子拿个女式手提包对她们说房间没热水,他们要洗澡了,然后就走了,几分钟后一名女子来说她的衣物被那名男子拿走了,之后就报案了。6、辨认笔录,证实刘某在安塞县金瑞祥金行卖过戒指等物;又证实刘某盗走张××的手提包后,把包内的钱物取出,将手提包扔于榆靖高速公路黑水沟大桥下。7、扣押清单,证实刘某持有被害人张××的身份证。8、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戒指价值2548.80元。9、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他在网上认识张××的,他的网名是“疼疼”,QQ号为x×××.他来到横山在西苑大酒店登记了X房间,晚八时许,张××到卫生间去洗澡,他乘机把张的手提包拿走离开了酒店。包内装有张××的身份证、2000多元现金、两枚黄某戒指等物。他把现金和两枚金戒指拿走了,把包和其他东西丢弃在高速公路的一个大桥下。两枚黄某戒指卖到安塞县的一个金店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被害人洗某之机,将被害人的手提包盗走,并将包内的现金3000和价值2548.80元的两枚黄某戒指窃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请求从轻处罚之观点可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陈业民

审判员刘某燕

审判员李万海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