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现在(略)。身份证号:x。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被告经相互了解后,于199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雯。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08年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略)。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曹某雯由被告曹某某抚养成人,被告在服刑期间女儿由被告父母代为照顾,每年由原告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抚养费分两次付清,付款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底和十二月底)。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