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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长沙市XX建设公司、长沙市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民监字第0063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中民监字第X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南省韶山市X镇X路X号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文XX,湖南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XX建设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XX局,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路长沙市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局局长。

王X与长沙市XX建设公司、长沙市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由本院于二○○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X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查,本案现已复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形成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帅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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