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食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锦江某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原告某食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某现购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李斌、审判员梁元,人民陪审员钱春林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某食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某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锦江某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7日之前支付原告某食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万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96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