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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郑某借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某

被告郑某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郑某欠原告江某借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5500元,余款自2011年1月起,每月20日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郑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某有权对上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并要求由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3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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