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最高法院96.11.08.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六二三號刑事裁定
时间:2007-11-08  当事人:   法官:謝家鶴、花滿堂、陳世淙、洪佳濱、蔡彩貞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六二三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臺抗字第六二三號

再抗告人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六年度抗

字第二三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甲○○因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

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編號一、二號之

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因依檢察官聲請,分

別減刑後,與編號三、四號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

權八年,經核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雖以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

刑,未減刑前,有期徒刑原經裁定應執行二十年,原裁定於減刑後,仍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等於未減刑,顯有未當云云。然查該項定應執行

刑,其有期徒刑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且未較

減刑前之定應執行刑之刑期長,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有不當,其

再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

法官陳世淙

法官洪佳濱

法官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