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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等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略);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某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五百元;2010年6月因吸毒被(略)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略);1996年10月因犯抢劫罪分别被(略)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略)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一百元;2001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略)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五百元;2010年6月因吸毒被(略)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略)浦东新区看守所。

(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先后多次至(略)浦东新区X路X号联华超市、南泉路X号农工商超市、栖霞路X号伍缘折扣超市,窃得各类食用油35桶,价值人民币2,160元。

2010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至(略)浦东新区X路X号苏创宾馆门口,窃得被害人朱某价值人民币760元的闵飞500P大三轮车1辆。

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上述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被害单位被窃财物说明、进货凭证,证人蔡某某、唐某某、蒋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陆某某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略)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仇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某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2011年4月18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仇某乙、金某某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倪建军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裕

审判员倪建军

书记员吴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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