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系被告之女,1997年8月6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离婚,确定双方所生之女(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法定代理人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后逐渐增加到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由于物价上涨,女儿各项费用增加,故要求被告每月增加原告抚养费人民币500元。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11年1月起,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原告张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原告张某18周岁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