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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李某某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09年5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星烁(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七月六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不服,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0)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全法

代理审判员张丰奇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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