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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0年7月3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腾远(略)事务所(略)。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洪举、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24日,泌阳县X乡X村委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泌阳县公安局当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马长谦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对其执行逮捕。2007年5月28日,泌阳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到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科将此案交由被告人曹某某承办。2007年7月23日,泌阳县检察院将该案上报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同年8月20日,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相关证据,遂将案卷材料退回泌阳县检察院,同日,被告人曹某某将此案退回泌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日,被告人曹某某将补充侦查后的案卷报送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仍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07年11月27日将案卷退回泌阳县检察院。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将该案补查意见函交给泌阳县公安局侦查员张友三,但未将案卷材料一并移送,致使马长谦案件长期滞留在检察机关,造成马长谦被超期羁押。2010年2月2日,因犯罪嫌疑人马长谦案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且因马长谦患有严重疾病,被泌阳县公安局释放。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送达回证、泌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报告书及释放通知书、被害人家属高清、常桂香控告信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办查函、河南省政法委督查报告、驻马店市政法委督查督办通知、证人刘XX、候X、程XX、乔XX、吕XX、冯XX、张XX、赵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马长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长期滞留在检察机关而无法运行,致使犯罪嫌疑人马长谦被长期超期羁押,引起被害人家属多次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国君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张宗喜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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