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现住(略)。
被某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汽车站职工,住(略)。
原、被某债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4—5月,原、被某等人在安微省东至县做工程,2006年8月6日,经结算,被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到惠某某工程投资损失补偿款柒仟贰佰元整。两年内分期还清,不计息。”到期后被某未还,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某霍某某付给原告惠某某工程投资损失补偿款62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兑现2000元,于2010年9月26日前兑现2000元,下余2200元,于2010年12月26日前兑现。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苗亚东
人民陪审员惠某卫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