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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与霍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镇X村民,现住(略)。

被某霍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汽车站职工,住(略)。

原、被某债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4—5月,原、被某等人在安微省东至县做工程,2006年8月6日,经结算,被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到惠某某工程投资损失补偿款柒仟贰佰元整。两年内分期还清,不计息。”到期后被某未还,原告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某霍某某付给原告惠某某工程投资损失补偿款620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兑现2000元,于2010年9月26日前兑现2000元,下余2200元,于2010年12月26日前兑现。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苗亚东

人民陪审员惠某卫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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