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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三日作出(2010)荔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九元,偿还莆田市荔城区万家惠超市凯丰店。原审被告人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0)荔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茂永

审判员郑文贤

审判员林越峰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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