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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陈九华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人陈九华故意伤害一案,由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茶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被告人陈九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株中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九华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申诉人无罪,请求撤销裁定,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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