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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街。

委托代理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系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醴陵市立三大道(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丁家坊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刘××,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即代为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

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与被告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力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诉称,2009年4月7日,原告与袁××、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袁××、邬××合股经营醴陵市××化工有限公司,原告出资x元参股到醴陵市××化工有限公司,由于种种原因,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股,被告表示同意并签订了退款协议书,约定于2010年5月份前退股金x元给原告。到期后,原告多次追问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股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袁××辩称,其系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准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股份,被告转股给原告的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拒不履行受让股份义务的行为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从被告公司退股的行为违法,双方签订的退股协议无效,要求原告返还已退x元股本金。

经审理查明:醴陵市××陶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是醴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元。2008年8月11日,经过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的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x元,由湖南中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2008年11月17日,醴陵市××陶瓷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醴陵市××化工有限公司。2009年4月7日,被告袁××与邬××、原告何××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袁××同意将其持有占总股份比例中的40%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邬××、原告何××,邬××、原告何××各得20%。2009年4月10日,原告何××汇款x元给醴陵市××化工有限公司,之后未再付款。2008年11月11日醴陵市××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以及2008年11月17日的章程修改案,原告何××均未签名,2008年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股东情况中,未登记原告何××为股东。2010年2月24日,醴陵市××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何××(乙方)签订退款协议,约定:双方于2009年4月7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乙方以现金x元整参股甲方,后因乙方自身原因于2009年8月27日自动退股,甲方退给乙方入股金x元整,剩下x元因经营状况而无法退款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将于2010年5月前把余下的x元退给乙方,邬××、被告袁××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因醴陵市××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原告何××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袁××欠原告何××欠款x元。原告何××放弃其中6000元,余款x元,由被告袁××在2010年11月30日前付x元,2010年12月31日前付x元,如到期未付,则被告袁××按x元支付总欠款。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何××和被告袁××各承担40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由于原告何××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笔录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力波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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