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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黄某乙不服漳平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黄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理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乙提出服从一审判决,决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10)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庆泉

审判员朱允

审判员刘文福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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