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华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君,湖南嵩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五交化批发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网,湖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怀化市华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五交化批发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怀化市华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君、被上诉人怀化市五交化批发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向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怀化市华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怀化市华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怀化市华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怀化市华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