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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耿霄鹏,鹤壁市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及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薛某某各项损失4000元(已当庭交接);

二、原告薛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已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6日签字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银忠

二○○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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