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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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安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x。

被告:安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略),农民。

原告蒋某与被告安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被告安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2001年2月,我将自己位于居民点的承包地0.8亩无偿给被告耕种。2008年底,我要求被告返还耕地,被告不予返还,经三关村委会调解,我与被告达成了土地纠纷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所种我的耕地0.8亩由被告于2009年底返还给我,由我在地里开水渠一条供被告使用,实际返还我0.88亩耕地。但在2009年底我向被告索要耕地时,却遭到了被告的无理拒绝。该纠纷经社、村、镇领导多次调解,被告拒不返还我耕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我耕地0.88亩。

被告安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我不返回原告的土地,因为本案争议的土地不是原告的。原先该地是杨玉琴的,1995年村上就把杨玉琴耕种的2亩地分给我和原告,给我给了1.2亩,给原告给了0.8亩,地中间加了个地梗。1997年,原告就把该0.8亩地给我耕种了。现在该地不是原告的,我种了十几年,我不返还原告的土地。2009年,村上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协议,村上让我去找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限我三日内找到,调解完几天后,村上的调解主任师正苍就来我家说要么我找到本子,要么我就要在协议上签字,我找不到我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就在协议上签了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社村民。原、被告争议的土地原是一块面积为2亩的土地,由同社杨玉琴耕种。1995年,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时,甘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关村委会)将该2亩地收回进行了新一轮承包,由原告耕种0.8亩,被告耕种1.2亩,在地中间加了一条地埂。各自耕种至1997年,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自己的上述0.8亩(地块名称为居民点地,四至为东至沙河槽子、西至南北通田间道路、南至张亚东旧宅地及张旭东承包地、北至赵光禧承包地)承包地流转给被告耕种。2008年,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地未果。2009年3月10日,经三关村委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1、为补偿安某某耕种期间的修渠问题,此地由安某某再耕种一年(即二00九年);2、于二00九年底安某某返还蒋某耕地0.8亩,合同面积0.8亩,实际面积0.88亩;3、在0.88亩地中留给安某某地头沟以便浇地。2009年底,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返还耕地,被告拒不返还。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0.8亩承包地。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提供的由三关村委会主持调解,原、被告于2009年3月10日达成的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一份,原告欲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被告应于2009年年底前返还,作为对在原告耕种期间因修渠分摊费用的补偿,该地由被告于2009年再耕种一年;

2、原告提供的三关村委会出具的调解证明一份,原告方欲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合同面积为0.8亩,经营权属于原告,也证明了本案争议土地的四至;

3、原告提供的甘州区X镇司法所、甘州区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欲证明,此次纠纷经上述单位调解,要求被告履行协议,被告拒不履行协议;

4、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原告欲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名为居民点地,根据其经营权证书记载,居民点地2块,面积为2.51亩,但其现在只耕种1.71亩,未耕种的0.8亩土地就是本案争议的土地;

5、本院依职权对三关村委会主任刘渊海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本案争议土地的亩数、四至,及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亦证明了本案争议的土地现就在原告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上。

本院认为:农村X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户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承包期内,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出让方应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主要涉及一个方面,即所争议的0.8亩地土地使用权究竟属于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1995年农村土地进行第二轮承包时,该耕地由原告耕种,1997年原、被告协商,流转给了被告耕种。而被告辩称,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没有该土地的记载,原告就没有该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现在无权要求返还。对此,原告提供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发包方三关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人三关村委会主任刘渊海的证言一份、三关村委会的调解协议一份,上述证据均能证实该耕地是承包给原告的,且已记载于土地使用权证书了,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辩解理由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现原告以调解协议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耕地0.88亩,其中包含了应为被告耕种自己的地的方便而为其留水沟的面积0.08亩,且三关村委会的调解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比较适当,双方当事人均予以了签字认可,故此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抗辩自己不知协议内容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某某于2010年11月15日前返还原告蒋某耕地0.88亩(地块名称为居民点地的耕地一块,该块土地实际四至为:东至沙河槽子、西至南北通田间道路、南至张亚东旧宅地及张旭东承包地、北至赵光禧承包地)。

二,原告按协议给被告留有水渠一条。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安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吉标

审判员刘曙光

人民陪审员张作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

书记员孙鹏

注:本判决书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X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X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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