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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7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于2009年7月11日晚11时许,到洛阳市老城区X街新天地茶社门前,准备贩毒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0包,其中7包检出有海洛因成分,共3.4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查获的毒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毒品卖出前即被抓获,其犯罪属于未遂。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属未遂,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0年7月11日止,罚金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和作案工具手机和助力车各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维伟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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