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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黄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林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绍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被告系童养媳,本人与被告于198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黄某枫(已死亡),于1997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黄某炜。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9月开始因长子在仙游侨中就读,被告在学校附近租一民房照顾长子读书,期间,被告与赖店潘硎某一陈姓男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被长子黄某枫发现,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导致其于2010年6月4日因精神恍惚坠楼身亡。被告对长子死亡负有全部责任,至今被告仍与该陈姓男子继续保持不正当同居生活。现请求判决:1、准予本人与被告离婚;2、婚生次子黄某炜(七岁)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3、座落在榜头镇X村十一小组内于2007年间自建的一直砖混结构,占地62平方米共三层价值10万元的房屋和一直50平方米土木结构一层价值1万元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一床高低床价值1000元,一台21村电视价值800元,一台冰箱价值1500元和一辆摩托车价值1000元等零星家具归原告所有;4、共同债务计8万元由原告承担。

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

现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黄某枫(已死亡),于1997年7月2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黄某炜。现原告以被告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被黄某枫发现,导致黄某枫于2010年6月4日因精神恍惚在仙游县华侨中学坠楼身亡,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已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之间是有感情的。原告主张被告于2008年9月份后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往来致其长子黄某枫因精神恍惚坠楼身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无法举证予以证实。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在生活上相互关心,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和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绍坚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林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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