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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448号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共同承包经营武陟县玻璃厂,因资金紧张,经协商:2004年11月26日借给被告1万元,月利息为2分,2005年元月21日,又借给被告3000元,2005年2月2日借给被告9000元,2005年6月22日借给被告4500元,2005年6月26日借给被告500元,月利息均为1.2分。用于厂里经营生产使用,原告因自身原因急需讨回这笔借款,多次讨要未果。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x元及利息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乙自愿放弃在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王某甲【(2007)武民初字第X号、(2007)武民初字第X号、(2007)武民初字第X号三份判决书】应承担责任的所有权利,由被告王某乙去武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王某甲的申请。原告王某甲放弃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

二、原告王某甲应协助被告王某乙促使玻璃厂偿还借信用社款5万元。

三、原告王某甲应协助被告王某乙督促玻璃厂股东将玻璃厂帐目进行清算。

四、其他互不争执。

诉讼费545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金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菊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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