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某甲,男,出生于(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25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9年6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09年6月18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9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甲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蔡廷松、助理检察员虎小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9日晚,被告人桑某甲乘同村村民桑XX外出打工其女桑某乙一人带小孩在家之际,先后两次窜到桑XX家,欲对桑某乙强奸,因该女极力反抗,强奸未遂。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桑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桑某乙的陈述,证人桑XX、周XX、吴XX、桑X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因被害人的反抗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桑某甲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桑某甲辩称,我不是强奸,我并没想着强奸她。我服刑回来听说桑XX和我女人相好,很气愤,就想着去气气他(桑XX系桑某乙的父亲)。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9日下午5点多钟,被告人桑某甲乘同村村民桑XX外出打工其女桑某乙一人带小孩在家之际,窜到桑XX家,欲对桑某乙实施强奸,因该女不从并大喊大叫,强奸未遂。后被告人桑某甲的父母得知此事,到桑XX家将被告人桑某甲拉回家。当晚8点多钟,被告人桑某甲又翻墙进入桑XX家,再次想和被害人桑某乙发生性关系,并将被害人桑某乙往床上按,被害人桑某乙不从,大喊救命,被告人桑某甲用手卡被害人桑某乙的脖子,被害人桑某乙极力反抗,用脚跺被告人桑某甲,强奸未遂。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桑某甲的供述,2007年农历3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下午5点多钟,我路过桑XX家时,见其家开着门没人,就进其家想和桑某乙发生性关系(因桑XX家人都外出打工,让其出嫁的女儿桑某乙给其家看门),到其家中后发现没人,我就趁机进了他家东间卧室里并躲在一个木柜子里,大约有一、二十分钟,桑某乙带着她小孩(一岁左右)回来了,我见她进屋后,就从柜子里出来,上去就抱着她,她大声叫起来,并挣扎着往外跑,我就给她说,别喊,我就想和你发生性关系一次,她不听,还是大喊大叫,大约有十来分钟,我父母来了,骂我让我回家,我说不回去,我父母后来硬把我拉走了。当天大约晚上八点多钟时,我偷着从家里出来,翻过桑某乙娘家的墙头,还是想和桑某乙发生性关系,进院后发现堂屋的门在锁着,我就喊桑某乙让其把门开开,刚开开门,我就上去搂住她,把她往东间卧室床上按,桑某乙喊救命呀,我随后用手卡住她的脖子,不让她喊叫,并给她说,就想和你发生性关系一次,别的没啥,桑某乙不顺从,我就使劲按,用嘴吻她的嘴,她咬我,还用脚朝我肚子上跺了两脚。后来,我看桑某乙反抗的厉害,我就从她家走了。
2、被害人桑某乙的陈述,因我娘家父母及全家去河北省霸州市打工,我于2007年农历正月26带着一岁的儿子住到娘家看门,5月9日下午大约六点左右,我儿子在床上睡觉,我坐在沙发上吃饭看电视,这时从我家半截柜内窜出来一个人,我一看是本村的桑某甲,我就一下子跑到大门外的路上,大声妈妈的喊,桑某甲的父母过来了,让桑某甲回去,他不愿意回去,他父母硬叫他弄回家,我把大门锁好。大约八点钟的时候,我听到院里朴嗵一声,一个人又翻墙头来到我家,我一看还是桑某甲,我就抱着小孩从床上下到地上,桑某甲将房门关住,我就去开门,并说桑某甲你关门干啥,桑某甲拽住我的衣服,将我拽到床上,他也坐到床上,要求和我发生性关系,我不同意,就大喊救命,这时,桑某甲用一只手卡我的脖子,用嘴吻我的嘴,我反抗,他把我按倒床上去拽我的裤腰带,我用脚蹬他,桑某甲亲我嘴时我咬他,没有咬着。他看我反抗,就放过我了,后来桑某甲又翻墙头走了。他走后,我给我丈夫周XX打电话说桑某甲强奸我的事,又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了桑某甲的事。到夜间一点多钟我害怕,给桑某甲的母亲打了个电话,他母亲到我家,我们休息一夜。
3、证人桑XX证明,我们全家在河北省霸州市打工,家中无人,让已出嫁的女儿桑某乙带着小孩在我家看门。2007年5月9日,夜晚大约九点多钟的时候,我女儿桑某乙给我打电话说,刚才桑某甲用手卡我(桑某乙)的脖子,并想强奸我(桑某乙)。我给我女儿说,我离的有这么远,等我回去再说。随后我往桑某甲家打了一个电话。5月13日下午我从河北省霸州市回到家中,向我女儿问明情况,X号就报案了。
4、证人周XX证明,2007年5月9日夜晚大约十点钟的时候,我正在床上休息,这时我的手机响了,一看是我妻子桑某乙要我,我问她有什么事吗,她哭着给我说,下午六点多的时候桑某甲从她娘家半截柜内钻出来,桑某乙害怕跑到大门外面喊救命,最后桑某甲的父母两次才把桑某甲弄回家。到晚上八点钟左右,桑某甲又翻墙进入我岳父桑XX家,用手卡我妻子的脖子要强奸我妻子桑某乙,因桑某乙极力反抗,强奸未得逞。
5、证人吴XX证明,2007年农历三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的一天下午6时许,我正在俺家里忙着,忽然听到桑某乙的大叫声,具体她当时呼叫的什么我没有听清,我就赶紧和我丈夫桑XX到桑某乙娘家看看(因为桑某乙的父母都外出打工,桑某乙就单身一人带一个孩子给其父母桑XX家看门),别出啥事了。到桑XX家时,我问桑某乙出啥事了,她对我说:“桑某甲在俺家里,对我行不轨”,我丈夫桑XX就骂我儿桑某甲,并让我儿回家,我儿桑某甲刚开始不回去,后来我丈夫硬把我儿推回家了。事发当夜我和我丈夫正睡着,忽然听到电话响,接电话后是桑某乙打的,她还说让我去她家休息,她害怕。我到桑某乙娘家后,问她害怕啥,她说我人桑某甲半夜里又跑到她家里对她行不轨,所以说她害怕打电话让我到她家里陪她。她还给我说,她给她父亲桑XX说了此事。
6、证人桑XX证明,2007年农历三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一天下午六时许,我听人说俺儿桑某甲在桑XX家闹事,想强奸也就是说想和桑XX的女儿桑某乙睡,我就赶紧和我爱人吴XX一块去看个究竟。刚到桑XX家时,我儿和桑某乙正在院里站着,我就骂我儿桑某甲,并叫他回家,他刚开始说不回,我和我爱人后来硬把我儿拉回家了。事发当夜里已半夜时分,桑某乙的父亲桑XX给我家打电话说:“半夜三更里,你儿桑某甲咋去到俺家里了”,我一接电话感到事不对,事发第二天我才听人说俺儿桑某甲强奸桑某乙没强奸成,跑了。
7、抓获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桑某甲被抓获归情况。
8、平舆县人民法院(2003)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豫南监狱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桑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及刑满释放情况。
9、被害人桑某乙伤情照片四张,证明被告人桑某甲强奸桑某乙实施暴力情况。
10、被告人桑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桑某甲出生于(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桑某乙发生性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桑某甲辩称,我不是强奸,我并没想着强奸她,我服刑回来听说桑XX和我女人相好,很气愤,就想着去气气他,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且与证人的证明相互矛盾,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本案被害人的反抗,强奸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对被告人桑某甲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2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麻小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