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衙门口X号。
法定代表人瞿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X路二段X号。
负责人刘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该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光灿,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路汽车城B区X栋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支行、湖南新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天心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但上诉人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雅
审判员熊伟
代理审判员易颖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