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鹤壁市鹤山区三矿中学教师,住(略)。
被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鹤壁市鹤山区三矿中学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张志昊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