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X号。
法定代表人郭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X路XX号钻石年代XX层。
负责人刘X,该网吧投资人。
被告刘X,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投资人,身份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XX网吧、刘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广东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柯
审判员樊群
代理审判员杨丽霞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