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代理县长。
上诉人周某某、唐某某因诉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永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唐某某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唐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唐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文林华
代理审判员应禧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