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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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XXXXX非法持有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x,因本案于2009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XX、被告人艾x、翻译木尼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艾x的暂住地本市X路XXX弄X号XXX室内查获了大量的毒品,经鉴定,其中167.5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24.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人李XX的证言、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艾x的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

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艾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傅乃寅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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