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a,曾用名郑b,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a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19日、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郑a先后二次至本市闵行区农宅,乘被害人黄a熟睡之际,从未关的窗户伸手拨开房门插销后入室,分别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800余元、2,900元。
同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郑a再次至上述地点时因形迹可疑被被害人黄a等人扭获。被告人郑a接受公安机关一般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赃款人民币3,500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