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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经事先电话约定,在本市X路、常德路附近,以每本人民币9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共6本(共计298份)出售给他人,成交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物照片,统一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11年3月11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伪造发票及赃款均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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