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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陈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X路。

被告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某区X路,住本市闸北区X路。

原告李x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且被告有时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辩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由于本人脾气不好,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被告今后愿意克服自身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陈xx。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隔阂渐深。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失和,主要责任在被告方。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xx要求与被告陈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登戈

书记员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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