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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a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吴a,男,1978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x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X组;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4月24日被拘留,2008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a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吴a与马a(已被判刑)、余a(另处)结伙,经事先预谋,利用马a在上海市闵行区X镇x号上海A公司分仓库担任门卫保安的便利,由马用保管的钥匙打开一号仓库卷帘门,由被告人吴a与余a雇佣的货车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各类果冻共384箱偷运出库并销赃。嗣后分赃。

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吴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A公司邱a的陈述,证人许a、王a、马a的证言,上海A公司出具的职务证明等书证,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a与马a等人结伙,利用马的职务便利,将马所在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11年4月2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吴a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万四千五百一十二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A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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