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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X诉余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余X: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XX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施XX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范宜章、沙卫明组成合议庭,黄某担任审判长。并定于2010年4月7日9时在本院庙镇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沙卫明

代理审判员范宜章

书记员施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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