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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孔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

申请再审人孔某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孔某某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孔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案于2010年2月22日转本院审判监督庭进行再审,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孔某某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卫东区人民法院(2007)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红卫

审判员尹晓雯

代理审判员杨国山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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