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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阳某、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汉族,江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国江,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阳某,男,汉族,冷水滩区人,司机。

被告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男,任该公司董某长。

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阳某、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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