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某,男,汉族,江华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国江,江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阳某,男,汉族,冷水滩区人,司机。
被告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男,任该公司董某长。
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63年10月30日,汉族,教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阳某、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永州市天信商贸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