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X路X号822房。
被告: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骆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秀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为了能给儿子骆某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以利其将来更好的发展,原告于2000年6月30日与被告离婚,当时协议儿子骆某随父亲生活,现儿子已经15岁,正是需要父母监管的时候,现其父因职业关系,照顾儿子不容易,为了减少其父的生活负担和原告自己的生活、经济负担,现提出变更儿子骆某的抚养权及监护权,以利儿子将来的发展,此事已与被告商妥,同意变更抚养权及监护权。
被告骆某某辩称:被告同意儿子骆某由原告携带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的婚生儿子骆某原离婚协议由被告骆某某携带抚养,现变更由原告黄某乙携带抚养;骆某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秀钦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