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甲,男,67岁,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乙,男,57岁,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丙,男,44岁,汉族,住(略)。
原告曹某甲、曹某乙与被告曹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甲、曹某乙诉称,原、被告系同胞兄弟,2002年由曹某甲招集兄弟四人一起协商,由被告代耕父母的承包地,每年给父母小麦6袋,待父母不在时,由兄弟四人对父母承包的土地进行均分。这期间,原、被告的父母分别于2005年、2008相继去逝,但被告拒不履行当时的共同诺言,独自占有父母的承包地,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出代耕原、被告父母的承包地2.7亩,由原、被告均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父母去逝后,所承包的可耕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不在可继承财产范围内,双方所争诉的承包地如何承包与发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政府部门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某甲、曹某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晓红
审判员董乐亭
代理审判员徐力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乔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