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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与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宇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1138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丙(芹),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北华联商厦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1976年12月6日。

被告商丘市天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职务:经理。

案由: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纠纷。

原告刘某甲、刘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与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天宇建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在建设“未来国际公寓”项目时就现在给原告刘某甲、刘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房屋造成的损害程度,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给原告刘某甲x元、刘某丙x元、李某某x元、王某乙x元、张某某x元共计x元,与调解书送达时一次付清。

二、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在今后的施工中应当严格施执行工规范,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的减小因施工对原告刘某甲、刘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房屋的影响,如果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所建设的“未来国际公寓”项目加重了对原告刘某甲、刘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房屋损害程度,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原告刘某甲、刘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至此不得阻碍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的正常施工。

四、原告刘某甲、刘某丙、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放弃对商丘市天宇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商丘市未来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某星

审判员王某慧

审判员隋冬梅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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