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系死者李某斌之父。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系死者李某斌之母。
被执行人黎某,男,X年X月X日生,本市X乡X村长冲组村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04年4月10日作出的(2004)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04年8月1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黎某及其家庭成员以黎某之父黎某生之名在银行开帐户的存款x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治权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