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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a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a,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a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a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1日晚9时50分许,被告人黄a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载人途经本市闵行区x路A市场x号路口时,被正在设卡盘查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闵行公安分局)交警倪a查处具有违章行为。被告人黄a在倪a对其依法作出处罚时,用拳击打倪a胸部,并咬伤倪a左手手腕及左手大拇指。

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倪a被他人咬伤左手、腕部至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倪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孟a、朱a、马a、鄢a的证言及证人孟a、朱a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的鉴定书,闵行公安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a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凌莉

书记员黄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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