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教师,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由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之夫马志玺于2009年2月1日向原告高某某借款3500元,约定月利率为30‰,借款期限为10个月。借款人马志玺于2009年5月5日因意外事故身亡。该款到期后,原告自愿将月利率降为20‰,但仍索要未果而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3500元。
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虎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