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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三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张某甲,女,27岁。

委托代理人赵京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又名张某娃,男,33岁。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张金鸽(现年9岁)、男孩张晓刚(现年6岁)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享有探视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慧毅

审判员胡东兴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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