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27岁。
委托代理人赵京朝,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又名张某娃,男,33岁。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张金鸽(现年9岁)、男孩张晓刚(现年6岁)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被告自理;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享有探视权。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慧毅
审判员胡东兴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