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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诉被告平顶山市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平顶山市监狱、平顶山市美信工贸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监狱。住所地:平顶山市X镇汴城。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监狱长。

委托代理人王继涛,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顶山市美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X路X路南。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壮飞,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称农业技术中心)与被告平顶山市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称金泰利服务公司)、平顶山市监狱(以下称市监狱)、第三人平顶山市美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美信工贸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农业技术中心于1997年1月2日以金泰利服务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劳动改造支队(以下称市劳改支队)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于1997年11月26日作出(199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农业技术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作出(1998)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农业技术中心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7)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并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1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农业技术中心申请追加美信工贸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同意后,于2009年9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农业技术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锋,市监狱委托代理人王继涛,美信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壮飞到庭参加诉讼。金泰利服务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5月21日晚,被告金泰利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带领人员十几名强行闯入我洗煤厂,武力驱赶我厂职工,抢占该厂。随后,金泰利服务公司与市劳改支队又纠集数十人,涌入我厂,非法开机洗煤,后将我厂挂上市劳改支队直属中队的牌子,并肆意改动场内设备、厂房,卖我厂的原煤、煤泥,给我厂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请求归还非法抢占的洗煤厂,赔偿经济损失共150万元。

被告金泰利服务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市监狱辩称:1、农业技术中心作为一集体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已被撤销,营业执照也被吊销,故刘某甲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已丧失,不能代表原告参加诉讼。2、原告所诉的标的物已灭失,其诉请依法不应支持。3、本案原告所诉为侵权赔偿,监狱不是侵权人,原告所诉主体错误。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美信工贸公司述称:我公司是根据2000年8月7日与市监狱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支出了170多万元的首次大修款和94万元租金后,依约取得了该洗煤厂的财产所有权,并在5年前就完善地办理了相关手续,与原、被告诉争的权益不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我公司的权益。

经审理查明,农业技术中心和金泰利服务公司都是集体性质的企业法人(现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1993年12月15日,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关于联营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甲(农业技术中心)乙(金泰利服务公司)双方一致同意合股联营,共同经营农业技术中心;二、合股联营后,联营企业的名称为“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三、甲、乙双方合股联营后,“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的经理由甲方出任,乙方可派员任副经理;四、甲方投入资金75万元,乙方则以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信用为甲方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并以此为条件入股,占有股份;五、六条约定,投资后的产权比例为甲方占55%,乙方占45%,利润分成和债务承担是甲方占55%,乙方占45笾剿址鸱侗胪咳植史诓υ缱投n村建一洗煤厂。1994年11月5日,双方订立了《平顶山市治阳洗煤厂章程》,该章程第二条规定:平顶山市治阳洗煤厂(以下称治阳洗煤厂)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各方按股份分别承担该厂有限责任。第六条规定:治阳洗煤厂的股东单位分别为农业技术中心和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第八条规定:不经治阳洗煤厂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批准,股东不得擅自将股份退股或转让。另外,章程还规定,资产与负债农业技术中心占55%,金泰利服务公司占45%。1995年五、六月份,洗煤厂建成试产。1996年5月21日,金泰利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带人进入洗煤厂,强行接管了洗煤厂。同年5月31日,金泰利服务公司以151万元的价格将该洗煤厂卖给了市劳改支队。同年6月25日,农业技术中心以侵权为由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5日将洗煤厂查封。后农业技术中心因级别管辖问题撤回起诉。1997年1月2日,农业技术中心又以金泰利服务公司和市劳改支队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2日,本院依据我院1997年3月14日作出的保全裁定对该洗煤厂予以查封。同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199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令:一、金泰利服务公司与市劳改支队签订的买卖洗煤厂协议无效。二、争议的洗煤厂及全部财产(市劳改支队添置的办公桌椅和其他未经司法技术鉴定作价的除外)归农业技术中心所有。市劳改支队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将该厂移交给农业技术中心。三、农业技术中心付给市劳改支队x.46元,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谌茨兄晷贤1摹⑺稹┙穹竟端投n村的x元算作农业技术中心的付款,以此作为对农业技术中心损失的补偿。宣判后,农业技术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2日作出(1998)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条。二、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条。三、金泰利服务公司赔偿农业技术中心建厂投资款x元的利息损失(时间从1996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四、金泰利服务公司返还市劳改支队x元。后市劳改支队更名为平顶山市监狱。判决生效后,农业技术中心未申请执行。市监狱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1999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中止执行。

另查明,金泰利服务公司与市劳改支队签订买卖洗煤厂协议后,1996年10月30日,市劳改支队为洗煤厂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为平顶山市江泰洗煤厂(以下称江泰洗煤厂)。1998年12月2日,经河南省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对平顶山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小组报送请示的江泰洗煤厂等企业予以撤销。同年12月18日,工商机关核准了江泰洗煤厂注销登记的申请。后平顶山市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市交接办)组织市国资局、市审计局、市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市监狱等部门对江泰洗煤厂进行清理评估,评估总资产为x.74元,总负债为x.25元。市交接办认为江泰洗煤厂资不抵债,设备长期闲置、侵蚀、毁损,基本报废,资产无法变卖,责成市监狱联系买主,变卖现有资产,用于偿债。2000年8月,市监狱与美信工贸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市监狱)将现有的洗煤设备及配套地上建筑物租赁给乙方(美信工贸公司)使用。二、租赁期四年(2000年8月8日-2004年8月8日)。三、租赁费每年为23.5万元整。四、租赁费交付方式……。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因甲方(市监狱)现有的洗煤设备停用时间较长,且年久失修,考虑到目前甲方维修困难较大,故设备首次大修费用由乙方(美信工贸公司)承担。三、为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乙方租赁洗煤设备及配套地上建筑物第二、第三、第四年的设备大修费用,由乙方提出大修报告后,甲方从每年23.5万元租赁费中提取5.5万元给乙方用于设备大修,或乙方从每年应交给甲方的租赁费中扣除。四、四年租赁期间,乙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四年期满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洗煤设备及配套地上建筑物归乙方所有。协议签订后,2000年8月,美信工贸公司将该洗煤厂申请登记为其分公司,名称为“平顶山市美信工贸有限公司信益洗煤厂”。2002年10月28日,美信工贸公司对市监狱出具函件,称其已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按时或提前足额向市监狱交清了租赁费用,按双方约定原属市监狱的洗煤设备及配套地上建筑物已归美信工贸公司所有,要求市监狱为其出具相关证明。市监狱的相关人员在函件上签字:“按协议规定双方已履行完毕,我单位所有洗煤设备及配套地上建筑物应归美信工贸公司所有”,“同意按规定办理”,并加盖了市监狱生产经营办公室的印章。后因农业技术中心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裁定撤销原二审和一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

再查明:1、农业技术中心与金泰利服务公司联营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双方共同兴建的洗煤厂,金泰利服务公司1996年3月11日在工商机关登记为“平顶山市金泰利劳动服务公司洗煤厂”,负责人:孙某某。该企业2002年4月8日被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原一审审理时,经鉴定,市劳改支队在购买洗煤厂后对洗煤厂进行改造的投资为x.46元。3、再审查明,市劳改支队与金泰利服务公司签订151万元买卖洗煤厂协议后,仅支付金泰利服务公司购厂款x元。4、1996年8月11日,金泰利服务公司以农业技术中心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1993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的《关于联营的协议》,拍卖双方联建的洗煤厂,用所得价款偿还银行贷款、土地租赁费、职工工资等费用后,退还出资。1997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1996)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农业技术中心与金泰利服务公司订立的联营协议无效。二、双方联建的洗煤厂归农业技术中心所有。三、农业技术中心返还金泰利服务公司投资的款项……四、双方在联营中的债权债务均由农业技术中心享有和承担。五、农业技术中心返还金泰利服务公司破碎机一台(旧)。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根据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认定农业技术中心在洗煤厂的投资款为132万元。5、2005年5月10日,农业技术中心以市监狱、美信工贸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被告占有并使用原告洗煤厂全部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原告洗煤厂全部财产并赔偿损失230余万元。后本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农业技术中心与金泰利服务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金泰利服务公司与原市劳改支队签订的买卖选煤厂协议、市监狱与美信工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及补充协议、选煤厂章程、法院的历次判决书、江泰选煤厂被撤销时的有关文件、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农业技术中心与金泰利服务公司之间的联营未经工商机关登记,且用联营前一方的名称,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且根据约定,金泰利服务公司是以其母公司的资信为对方贷款进行担保作为联营条件,并不出资而享有联营财产权,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该联营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因二当事人争议的洗煤厂是双方共同投资所建,其财产属共同共有财产,且双方已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股份退股或转让,故金泰利服务公司单方抢占洗煤厂并擅自将该厂卖出的行为,侵害了农业技术中心的合法权益,属侵权行为,其与原市劳改支队签订的《买卖洗煤厂协议书》应为无效。市监狱在原一、二审判决生效后,未将洗煤厂返还农业技术中心,而是以其所有的洗煤厂的名义报请撤销,并将洗煤厂的财产以租赁期满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的形式将洗煤厂转让给美信工贸公司,因其转让的洗煤厂的财产,除x.46元改造费用属其投资外,另有农业技术中心的财产,故市监狱转让洗煤厂的行为给农业技术中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虽然市交接办经清产核资,认为洗煤厂设备长期闲置、侵蚀、毁损,基本报废,资产无法变卖,但因市监狱在处分洗煤厂时,并未依法定程序确定洗煤厂财产的客观、准确价值,且洗煤厂在被归还农业技术中心之前,市监狱仍有妥善保管、保护等附随义务,因此不能免除市监狱的民事责任。因第三人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洗煤厂的,无证据证明其与市监狱恶意串通损害农业技术中心利益,且美信工贸公司从2000年8月起即开始占有、使用洗煤厂的洗煤设备及配套地上建筑物,洗煤设备及洗煤厂其他财产因折旧或改建、扩建变化较大,故要求第三人美信工贸公司归还洗煤厂给农业技术中心不妥。但根据公平原则,市监狱应补偿农业技术中心一定的经济损失。因农业技术中心在原判决生效后未申请执行,也未依判决支付市监狱投资款项,或与市监狱协商返厂还款的办法,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本院认为,市监狱补偿农业技术中心的经济损失以农业技术中心在洗煤厂的建厂投资款132万元为宜。农业技术中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金泰利服务公司虽然未经农业技术中心同意转让洗煤厂,但其并未依协议约定得到转让洗煤厂的对价,故对市监狱处置洗煤厂财产给农业技术中心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但金泰利服务公司收到市监狱的x元购厂款应退还给市监狱。因农业技术中心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未注销,其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市监狱辩称刘某甲无权代表农业技术中心参加诉讼于法无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监狱补偿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经济损失132万元。

二、平顶山市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返还平顶山市监狱x元。

三、驳回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平顶山市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负担x元,平顶山市农业综合开发技术服务中心负担2010元;鉴定费x元,由平顶山市金泰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和平顶山市监狱各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合林

审判员魏宪

审判员王会军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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