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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赖某某不服永定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5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释放,同年6月3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由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二、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赃物,返还给受害人。被告人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某某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赖某某撤回上诉。

永定县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鸣

审判员朱允

审判员刘文福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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