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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诉xxx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弄x号xx室。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钧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xxx有限公司诉称,与被告在2009年6月至7月间签订四份代理出口服装合同,原告按约支付被告预付货款人民币98万元,后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将98万元作为被告向原告所借的借款予以归还,因被告仅归还了20万元,现要求被告归还78万元。

被告xxx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双方系合作关系,欠条是被告考虑到双方的亲戚关系为妥善解决事情在被告自愿承担损失的基础上出具,不代表被告确认98万元为借款,基于进出口代理合同而产生的78万元货款,被告愿意分期偿还给原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xxx有限公司人民币780,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0年8月起至2012年7月止共24个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人民币32,500元,被告若逾期履行,则应一次性将未付的余款给付原告;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0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合计人民币10,32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2年7月31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汪钧铭

书记员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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