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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奚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男,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被告杨某之母),女,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奚某、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生活方式差异较大,双方经常发生争执。另被告数次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不存在被告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的事实。原告现起诉离婚,系因户口和房产已拿到,且被告生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自行相识恋爱,2004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关系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而有争执发生,以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双方于2010年8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要求,被告则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生活矛盾而致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夫妻感情亦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要求和好,原告应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今后能彼此尊重,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到改善。因此,原告目前坚持离婚并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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