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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某某与闫某甲、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陕县锦江鹏远矿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海伟,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闫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宋红芳,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县锦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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