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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会法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粟某、王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及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粟某,男,56岁。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56岁。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27岁。

被执行人龙某某,男,22岁。

申请执行人粟某、王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请求撤销人民调解协议及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的(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粟某、王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查询、协助执行、限期追回款物、扣划等执行措施,已将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龙某元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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